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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书资料丢失赔偿规定


一.借阅的书刊不准加注、批点、涂抹、卷折、影描、撕页、“开天窗”等,读者在借阅应当面检查,如发现污损或缺页,当即向工作人员报告,以分清责任。

二.凡遗失、污损书刊,限时以扳本相同的书刊赔偿,旧书归本馆。并交工本费1元。赔偿同种书确有困难者,按下列规定处理:

1. 1995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15—20倍罚款。

2.1995—2009年出版的图书按书价的6—10倍罚款。

3.2010—2013年以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的3—5倍罚款。

4. 版书刊按原版书价的5倍罚款。

5.遗失多卷书刊之一,按原书刊全套价2—3倍罚款。

6.绝版书在原有的基础上加十倍赔偿。

7.污损书刊,如属一般污损,视情况按原书价的2—3倍赔偿,被污损的书刊经罚款处理后仍归图书馆所有,如污损严重,可按丢失图书的规定处理。

三.凡撕毁、盗窃图书者,按下列规定处理:

1. 对借阅的书刊撕页、开天窗,视情节严重,处以10—30倍的罚款,并写出检讨交图书分馆,情节严重者,除罚款,写检讨外,在图书馆颂其姓名及情节,并反映到所在管理部门,由管理部门给予处理。

2.凡未办理借阅手续将书刊私自携带出馆者,或破坏计算机管理技术措施者,均以盗窃书刊论处。除写出榫、所盗图书价格的20—30倍金额罚款外,另加品德行为罚款200元,并将情况通报其所在管理部门予以一定的行政处分。

2018年06月07日 10:32  浏览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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